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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權利的多重性:爭辯、限制與可能

王志弘

*摘 要 本文在都市脈絡中,討論文化權利的多重性及其隱含的爭辯、限制和 可能。首先,作者探討城市概念和文化權概念的多重性,指出文化權具有 普同論和特殊論兩種內涵,以及制度面和價值面兩種操作模式,彼此支持 又相互衝突,因而需要在各方之間從事翻譯。其次,文化權的概念和運作 無法脫離政治、經濟與社會場域,以及其他權利領域;這種鑲嵌和互動的 狀態,既是其限制,也是可能性的根源。第三,在都市文化治理的趨勢下, 文化權既是治理與規訓權力的策略性工具,具有淨化綏靖效果,也是進步 力量得以挪用的抵抗依據。最後,本文主張,必須將文化權納入爭取城市 權的社會轉型計劃中,方能發揮文化權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文化權、城市權、文化治理、翻譯政治

*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The Multiplicity of Cultural Rights: Debates, Constraints and Possibilities

Chih-Hung Wang *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multiplicity of cultural right and its implicit debates, constraints and possibilities in the urban context. First,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multiple implications of the concepts of city and cultural right, suggesting that translation is needed among different implications. There are two connotations, universalism and particularism, in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right with both institutional and value-oriented modes of operation which are mutually supportive and conflicting at the same time. Secondly, the concept and operation of cultural right are embedded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fields, as well as other kinds of right, and this situation results in both limitations and possibilities. Furthermore, under the trend of urban cultural governance, the cultural right is not only a strategic tool for governing and disciplinary power with effects of purification and appeasement, but also the basis of resistance to be appropriated by progressive forces. Finally,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ltural right concept must be incorporated into social transformation projects for rights to the city in order to realize its active potential.

Keywords: cultural rights, right to the city, cultural governance, politics of translation
 *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Building and Planning,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壹、前言

  權利並非天生既予,而是爭取來的。權利是鬥爭的成果,也是奮鬥的 理想和憑藉。權利也非恆久不變,而是隨歷史更迭。不過,不同於馬歇爾 (Thomas Humphrey Marshall, 1950)提出的十八世紀公民權(civil rights)、 十九世紀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與廿世紀社會權(social rights)的遞變, 以及晚近文化權利(cultural rights)作為權利發展之最新階段的直線演化 暗示,權利的變動遠更為複雜曲折,不僅與特定時空脈絡有關,也深深捲 入不確定的社會權力鬥爭。

  據此,本文嘗試將文化權或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概念, 尤其是其多元內涵、限制及展望,定位於都市脈絡中,並通過考察文化權 與「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過著一種改變且革新了的都市生活的 權利(Lefebvre, 1996: 158)──的關係,提出一個有助於經驗探究的分析 視野,主要論點有四:

  首先,文化權的界定與操作,有多重的內涵與模式。文化權的兩種基 本內涵,分別是具普同論(universalism)和平等主義色彩的文化資源(如 媒體、教育)近用權,以及具特殊論(particularism)和社群主義色彩的生 活方式(如語言、習俗和認同)保有權。再者,文化權有兩種基本實踐模 式,分別為制度面與價值觀;前者指涉了機構、法令、政策與行政慣例的 確立,後者涉及意義、理念、認同和價值的認定與體現。兩種文化權內涵 及兩種實踐模式的共存與緊張,在異質多元又須保有共同秩序的城市脈絡 中,可謂格外鮮明。制度面與價值面的文化權實作,兩者理應相互扶持, 卻常有制度僵化導致的脫節疏隔,或價值含糊衝突引發的法令與政策困局。 另一方面,普遍的文化資源近用權保障了言論和表達自由,以及公共參與 機會,特殊生活方式保有權則能維持社群凝聚、身分尊嚴,以及多元價值。 然而,普同論和特殊論也是既互相支持,又有著難解的衝突,促使文化權 成為不穩定的範疇,導向不同概念與實作之間的翻譯政治(politics of translation)。

  其次,文化概念與實作皆脫離不了與政治、經濟及社會的關係。無論 如何界定,文化常被挪用且體現於規訓紀律、生意牟利,以及社會階序, 文化(及文化權)因而經常成為其他戰役的戰場。文化權利的爭取、賦予 和界定,既反映了政治、經濟與社會的鬥爭,也是其產物、媒介和目標。 於是,文化權與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等權利及義務的爭奪和確立,有 著密切關係,不能視為全然獨立的權利領域。文化權隱含於其他權利之中, 其伸張無法脫離其他權利的奧援,但也常成為掩蓋其他權利之匱缺不足或 不均分配的華美斗篷。

  第三,當前的都市文化是治理與規訓權力運作的策略性場域。晚近, 文化差異成為資本積累的擴張利器,文化風格則牽涉區分人我高下的劃界 工作,也捲入文化領導權的角逐。然而,文化更逐漸成為治理的安全裝置。 主導勢力以文化之名,拆解著持續冒現的社會騷動和危機;這是文化的綏 靖與淨化力量,是一種集體象徵暴力和常態化勢力,不僅污名化各類奇花 異果的萌生,也壓制了對平等與公義的普遍渴求。於是,懷抱理想的文化 權論述,在各方角力之間容易淪為治理工具。當然,在文化日益受到重視、 成為爭鬥關鍵之際,文化權的論述與實踐也是進步力量據以抵抗的槓桿, 藉此翻轉主導勢力,確保及延續各項權利主張,進而在社會轉型計劃(social transformation project)中,成為爆破安全裝置的引信。

  最後,要確保文化權不淪為霸權規訓、資本積累和階序劃界的工具, 反而是爆破既有體制的引信,或許必須將文化權統合於爭取城市權的整體 戰略中,使其成為當代普遍都市化趨勢下,通往城市權的目標、媒介與實 踐過程,而非只是抽象理念或僵滯體制,也不淪為忽視正面差異的普同主 義,或具排他性自保意識的特殊主義。換言之,在人類正邁向普遍都市化 的局勢下,城市權可以是連結紛繁多樣且內蘊衝突之文化權的翻譯橋樑與 串接平台。

 

貳、城市與文化的多重概念化及翻譯必要性

  何謂城市?何謂文化?城市與文化的關係為何?這是要先釐清的課題。 城市與文化,一如所有其他概念,都難以一語道盡,沒有單一定義。這些 概念本身的多重意義和爭議,正反映了其所指涉之現象的複雜與持續變化, 也指出了在不同概念及其指涉現象之間從事翻譯的必要性。

  這裡的「翻譯」(translation)首先是指語言學上不同符號系統之間的 意義轉換,也擴大指涉超乎語言之外的意義轉換和傳遞,亦即一般所謂的 「文化翻譯」。翻譯也意味了不同概念網絡之間的溝通與達致(暫時性)共 識及解決之道的可能性。這裡的翻譯概念還可以挪用「行動者網絡理論」 (actor-network theory, ANT)的translation概念(本地學界譯為轉譯、轉換、 轉變等),來擴展對於不同文化與城市概念之間關係的理解。 1

  由於這些不同文化和城市概念,皆非單獨存在,而是置身於多重概念 網絡中,還受到生產、傳遞、詮釋和使用這些概念的特定制度、人員、活 動,以及科技物(例如承載和傳遞這些概念的媒體和技術)支持和影響, 因此格外適用於強調動態網絡、關係性思考及科技物作用的 ANT 視角(林 文源,2007)。網絡中的不同行動者,包括各種文化和城市概念及其內涵, 以及其所牽涉的利益和作用,都會不斷變動。然而,為了達致某種可行的 運作邏輯或暫時解答,網絡中的不同行動者會招募資源和建立同盟,並協 商各方勢力和利益,形成所謂的「邊界物」(boundary objects)以便跨越不 同生活世界而達致暫時的共識,令不同網絡得以協作(Star and Griesemer, 1989),而這正是翻譯或轉換的效果。

  就文化概念而論,隨手翻閱文化理論或文化研究的教科書與辭典,都 會指出文化概念的多重性,並行禮如儀地引述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 1983)針對 culture 字義的爬梳:文化的字源可以溯及農耕、照 料、陶冶教養等意義,也在個人心靈成就、具體藝文作品外,逐漸轉而指稱集體文明,以及特殊群體之整體生活方式等。因此,文化涉及了身分認 同、意識觀念、精神思想、價值規範、風俗習慣、分類體系,也牽涉物質 性的制度和實作。看重意義之產製和傳遞的學者認為,文化是由符號構成 的表意系統(signifying system)結構或動態的互文網絡(inter-textual network)。對於批判學者而言,文化則是以意識形態、領導權(hegemony)、 再現政治(politics of representation)、文化工業等概念來探討,專注於其 支配和自然化既有秩序的效應。至於關心主體構造及慾望的觀點,則往往 援引精神分析視角,討論作為慾望政治、快感政治與認同政治場域的文化。

  此外,我們見到了文化同各種概念結合而形成許多複合概念,像是文 化資本、文化產業、文化政治、文化經濟、文化唯物論、文化帝國主義、 文化記憶與文化創傷等。這些新詞本身便呈現了文化的多義性,或者說, 通過與不同領域接軌,而延伸和豐富了文化概念的內涵。於是,我們面對 的不是單一的文化概念,而是以文化為名交織起來的概念網絡;不同文化 概念的交鋒和批判,開啟了一場知識鬥爭(Eagleton, 2000)。

  看似比文化容易掌握,具有實質地景及空間樣態的城市,其實也同文 化一樣,是個複雜的概念網絡。城市經常被視為人類文明之所在與象徵, 跟鄉野和自然有所區別;城市與文化的緊密聯繫,似乎明確而理所當然。 於是,前述文化概念的多重性,似乎也暗示了與其相應的城市意義十分多 元。以下簡述幾種主要的城市概念化方式。

  廿世紀初期,芝加哥學派的路易斯.沃思(Louis Wirth)嘗試系統化 城市概念,主張城市作為特殊人類聚落,有規模大、密度高、人群與活動 具高度社會異質性等特徵(Wirth, 1938: 190),展現了某種強度或密集狀 態(intensity)(Pile, 1999: 42)。然而,無論規模、密度或異質性,看似 便於測量且客觀,其衡量標準卻難以劃定。例如,最小城市人口規模的底 線應該劃設在哪裡,總是難以取決。再者,單以規模、密度和異質性來看, 也很難掌握城市生活表象以外的複雜狀態。於是,出現了各種嘗試理解城 市實質環境特徵背後之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動力的觀點。

  首先,德國學者齊美爾(Georg Simmel, 1950)認為,面對訊息繁雜、 置身匿名群眾的處境,都市人會產生冷漠厭倦(blasé)心態,又會追求時尚以標榜個性。沃思發展了這個觀點,主張城市的規模、密度與異質性會 激發獨特的都市文化形態,呈現為膚淺、暫時、片段、功利導向的人際互 動模式(Wirth, 1938)。其次,芝加哥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羅伯.帕克 (Robert Park, 1952),則發展出人類生態學(human ecology),以植物群 落演替為模型,掌握社會群體在城市環境中的資源競爭與功能調適動態; 城市展現為不同階級和族群通過地價、租金及購買力來競逐區位,而形成 區隔化的群集居住與活動的土地利用形式(Park, Burgess and McKenzie, 1925)。相較於沃思的都市文化(當代城市是一種特殊生活方式)的論點, 人類生態學強調的都市特徵過程,乃是社會競爭與社區形成。

  第三,類似資源競爭與適應的生態模型,受韋伯(Max Weber)影響 的學者(Rex, 1968; Rex and Moore, 1967; Pahl, 1975)將城市視為一個不平 等且衝突的資源分派體系,格外強調其政治過程,尤其是資源守門人或經 理人──房地產仲介、地方官員、社會工作者等,即控制取用住宅等策略 性都市資源管道的人物──的行動,也關心都市資源(尤其住宅)的不平 等,如何成為「都市階級鬥爭」動力(Saunders, 1985)。

  第四,相較於可能過度強調都市經理人之能動性的觀點,政治經濟學 的結構性批判視角(尤以馬克思主義為代表),雖各有偏重,但皆重視城 市所處的更大結構性力量,以此來界定城市的功能、意義與形式。例如, 柯司特(Manuel Castells, 1977, 1983)認為城市是勞動力再生產的場域(從 而強調城市是集體消費單位,並著重考察地方政府、市民社會及都市社會 運動的關聯);另一方面,哈維(David Harvey)則認為,城市應理解為 由生產或資本積累過程主導的都市過程(urban process): 城市乃是在資本積累的時間過程裡,運用勞動力營造的生產力之凝聚 體。城市由為了在世界市場交換而進行的資本主義生產之新陳代謝所 滋養,並由在城市範圍裡組織起來的、極複雜的生產與分配系統所支 持(Harvey, 1985: 250)。

  於是,城市的存在和變化,某個程度上轉化成為資本積累邏輯的展現,像 是都市環境會有持續的創造性破壞,以便調節資本主義危機(例如,以房 地產開發來吸收製造業的過剩資本,即所謂「空間修補」)(Harvey, 1982)。 無論是將城市視為因規模、密度和異質性而產生的獨特生活方式;因 社會群體競逐資源而形成的特殊集居型態;資源分配的政治系統與相應的 鬥爭;或者,資本主義運作邏輯下,勞動力再生產、集體消費、都市運動、 創造性破壞、空間修補等多重都市政經過程,都有難以抹滅的文化面向。 不僅生活方式向來被視為文化的核心界定(人類學式的文化整體觀),資 源競爭與調適下的區隔社區(階級與族裔社區文化)、資源分配的政治過 程(資源取用之公平價值的追求),以及資本主義驅動的都市過程(商業 文化、都市意識形態),也都有其文化意味。

  晚近在文化研究和後結構主義思潮影響下,從文化、再現、影像、認 同、流動和網絡(Amin and Thrift, 2002)等角度來分析、進而重新界定城 市概念,更是形成了學術風潮。例如,朵琳.瑪西(Doreen Massey)賡續 芝加哥學派對於密度、規模和異質性的重視,將城市界定為:時空之中社 會關係的密集焦點或節點,是開放的密集體(intensities),是不同故事相 遇之處(1999: 102, 134)。異質性、密度、密集體、節點,以及故事,指 出了城市變動不定的多樣與複雜,而這種複雜多樣正是其典型文化特徵。

  無論是文化概念或城市概念的多元併陳,都立即呈現出翻譯的必要性, 也就是在不同認識典範之間轉換和協商,在使用不同概念的制度、媒體和 行動者組成的動態網絡之間轉譯,以便相互溝通、理解和達致暫時的共識 或解決之道。當然,就像語言系統之間的轉換一樣,完全透明無礙的翻譯 並不存在。因為不同語言系統、知識典範和行動者網絡,意味了不同的價 值觀、認識論、利益與存在狀態,無法徹底相互化約。翻譯僅能在兩種或 多種語言和概念網絡之間協商折衝,在靠近對方(譯出語)或親近己方(譯 入語)之間,在直譯硬譯或意譯轉譯之間徘徊,甚且創造出全新的表述方 式,或是有利於彈性詮釋且跨越不同意義世界的邊界物;這是翻譯的溝通 困局,但也正是其創新之所在。

  文化概念及城市概念的多重性,意味了這些概念的內部需要翻譯;或 者說,文化概念網絡及城市概念網絡,本身就是一個翻譯的流通系統。進 一步言,文化與城市這兩方之間的接合聯通,也需要翻譯。立足於多重文 化概念的文化權,如何接軌於涉及多重城市意義的城市權,正是一個困難的翻譯課題,這涉及了不同語意及價值系統之間的翻譯可能性(或不可能) 條件,以及選擇性的詮釋、再現、理解與溝通。

 

參、文化權的普同與特殊之辨、制度與價值之分

  翻譯的必要性,預設的是多元而複雜的文化權概念。例如,米勒(Toby Miller)提出了七種文化公民權概念的理論形構根源,包括:提供文化設 施與管制文化產業以確保人民文化能力的政策治理;倡議少數族裔維持和 發展其獨特傳統暨認同;移民和弱勢族裔的多元文化主義;具寰宇主義精 神、教導文化識能的普遍教育;破除制度性的種族歧視;經濟與政治力量 的衝突通過文化差異而展開;以及文明衝突論(2006: 66-72)。王俐容(2006) 則指出了文化公民權理論化的三種意義:拓展公民權概念(保障少數族裔 權利)、經由文化能力以提升公民主體與意識(文化能力保障與提升), 以及確認文化權內涵(文化認同、文化生活參與權、教育權、資訊權、智 財權、文化發展權等)。

  面對多樣的文化權概念,我們需要一個提綱契領的架構,藉以釐析文 化權概念的基本邏輯,作為翻譯、溝通與跨接的基礎。就此,劉俊裕(2013) 提出的分析架構可為參考。他區分出兩個軸向、四個象限:第一個軸向是 特殊生活方式與整體生活方式之分,前者涉及意義與實踐的互為主體,後 者牽涉文化與政治經濟的繁複連結;第二個軸向則是外在行為、組織與制 度實踐,相對於文化之內在本質、意義與價值的區分。我們可以將這個分 析架構,簡化為文化權概念之普同論與特殊論的內涵差異,以及文化權實 作之制度面與價值面的區別。

  首先,我們可以區分普同論和特殊論在哲學基礎、目標、內涵及意義 等方面的差別(表 1)。普同論立基於古典自由主義、公民共和主義,以 及同一性政治(politics of identity),籲求(國族框架內部或跨國族的)人 人平等近用被視為資源的文化產品與活動,藉此深化素養與能力以利公民 權利與義務之操作。於是,文化權的內涵主要是文化資源的接近和參與權,以及立足於自由主義私產觀念的智慧財產權和創意成果保護等。順此,其 所對應的文化意義,便是文化視為資源與機會(公共參與)、素養與能力 (文化識能),以及資產和生意(智慧財產)。相對的,特殊論的文化權 立足於多元文化主義、社群主義及差異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目標 是包容和多元,藉此維護邊緣和少數群體利益、確保文化多樣性。這時, 主要的文化權內涵就是文化認同權和文化發展權,而其對應的文化意義, 則指涉了認同與生存意義,以及獨特生活方式。

  普同論旨在人人相同,平等近用文化資源;特殊論旨在尊重差異,保 障獨有認同和文化。同與異的邊界如何拿捏,甚費斟酌。尤其在經費和資 源有限的條件下,針對特定弱勢群體給以優惠待遇或專屬資源,可能壓縮 或排擠公眾的近用機會。哪些差異需要尊重、界定為文化權利,進而立法 保障,也是爭議焦點(例如,近年來台灣原住民族群分類日益細緻,除了 恢復或塑造身分認同外,也有爭取資源的考慮)。然而,同中有異、異中 有同,因差異共存而激發創新,以及因異同之分而萌發內部凝聚力量,皆 為人類社會常態。因此,普同論和特殊論的文化權,也非僅相互衝突,還 有互為奧援之效。但是在協商折衝之間,文化權的界定與爭取,往往會成 為一處政治戰場。

  其次,表 2 呈現了文化權實作的制度面和價值面差異。無論普同論或 特殊論的文化權內涵,都必須仰賴文化權的實作,才能推展和延續。實作 可以分為制度性保障,以及日常生活和公民社會中的價值內化與爭議。制 度性保障又可分為各種公約、法令規章的建立,機構組織的設置,以及政 策措施的推展;價值面的實作不僅涉及了公民權利意識的薰陶與深化(普 -47- 同論),以及文化認同的確立和持續發展(特殊論),也牽涉了文化權之 多樣意義、理念和價值的釐清、體現與爭議。換言之,如果沒有制度支持, 以及日常生活的理念傳達和實作體現,文化權便無法落實和延續。

  制度法規面和價值生活面的實作,各有優缺點。制度不僅可以確保必 要的經費、人力和資源投注,也能穩固文化權本身的存續、認知及施行。 然而,制度法規的穩定與明確,也經常意味了僵固和簡化,無法對應持續 變動且複雜的現實;形式化的規範與條文,也不見得能在具體脈絡中落實。 此外,也有論者認為,文化權若以法令來規範,反而是揠苗助長的不當干 預,不利於文化生活的萌發茁壯。另一方面,價值生活面的文化權實作, 往往被視為文化權及其瞻望之社群理想的實質內涵或真確體現,卻可能在 多方詮釋和不同實作之間有所爭議、衝突,而顯得模糊、混亂,甚至漸次 消散無蹤。

  文化權內涵和實作的雙軸區辨,既有助於我們看到文化權的分歧多樣, 也將其紛繁複雜歸約於方便掌握的象限化綱領內,成為思辨與行動的依據。 再者,這也提示了文化權的理想狀態,既要有制度法規面和價值生活面實 作的貫通,也要有特殊論與普同論內涵的接合,以及,文化權實作與文化 權內涵的相互支持及辯證發展,這便要求了跨越各方邊界的翻譯與溝通工 作。

肆、多重權利的接軌與衝突

  在搭建可能的翻譯橋樑或平台之前,我們還需要在多元的文化權概念 外,考察文化權與其他權利及整體社會動態的關係,也就是要看到文化權 概念的外部多重性。不過,文化作為一個領域或範疇,和其他領域有何關 係,並非昭然若揭。圖 1 便呈現了三種可能的思考方式,各自對應了不同 的文化概念和社會觀。

  A.的系統次領域模型中,文化與系統中其他子系統(例如政治、經濟、 社會)並存的一個次領域。Talcott Parsons 的 AGIL 模型即最其著名者,他 認為每個系統皆可分為適應(adaptation,經濟)、目標達成(goal attainment, 政治)、整合(interation,社會秩序維繫)及模式維持(latency 或 pattern maintenance,作為內化價值的文化)等四大結構性功能(Parsons and Smelser, 1956)。

  B.的上下層結構模型來自馬克思主義,預設了通常較具決定力的經濟 基礎(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以及往往受到基礎限定的上層結構(國家、 宗教、儀式、權力結構、文化等),但兩者並非全然決定的單向因果關係, 上層結構也會影響基礎,或具有相對自主性。再者,這種取向對於文化的 概念化,不同於前述系統觀中具統合凝聚作用的價值理念,而是強調意識 形態的欺瞞、遮蔽或自然化效果。換言之,作為系統次領域的文化發揮的 正面凝聚功能,在批判觀點看來,恰好是遮掩或轉移經濟基礎之不平等現 實的虛假意識或想像。

  至於 C.模型呈現的關係,大致上可以對應於語言學轉向(linguistic turn),以迄後結構主義思潮下的文化再概念化,主要是以符號表意系統、 訊息、語言、論述、再現,及其積極的建構、塑造或構連(articulation) 作用來理解。於是,文化不再只是發揮凝聚價值功能的次領域或子系統, 也非遮蔽或自然化不平等秩序的機制,而是吾人認識世界、覺察自我,以 及社會交往之所以可能的必要符號與媒介(弱版本建構論)。更甚者,世 界、自我與社會(以及政治、經濟、法律等)的存在,本身便是文化性或 符號性的建構(強版本建構論)。文化瀰漫於大社會中,貫穿了各種領域, 成為各場域得以運作的憑藉,甚而建構了這些場域及它們之間的差異與邊 界。

  綜言之,文化與社會的關係(或謂文化相對於整體社會的作用)為何, 有不同看法,也涉及文化的不同概念化。不過,無論文化是具維繫系統凝 聚功能的內化價值、是受經濟基礎主導而發揮遮蔽效果的意識形態,或者, 文化是建構性的符號媒介,令世界、自我和社會得以為人所認識、順利運 作,甚至得以存在,都有言之成理的推論和優缺點,反映了文化概念的多 重性。因此,我們不斷言不同觀點的良窳,反而視其為文化(權利)複雜 性的展現。不過,無論是哪種模型,都是關係性的思考(relational thinking), 更意味了文化的概念、現實和實作,皆難以單獨論斷,而必須安置於同其 他領域的關係中來掌握。

  除了文化和整體社會的關係,關係性視角也引導我們關注文化與政治、 經濟和社會等主要場域的關聯,以及延伸而來的文化權與其他權利的關係。文化和其他領域的關係,可能是發揮維持體系的功能,或作為該場域運作 的媒介,但也可能是引發衝突的根源。表 3 以三種文化內涵及其作用為例, 概述了文化同政治、經濟和社會場域的關聯。

  我們僅以文化作為有意義符號的系統及運作為例來說明文化同其他場 域的關連。首先,政治領域主要牽涉了社會生活中權力、權威與資源的生 產、配置及運用。在這個領域裡,資訊的生產、控制、隱蔽和運用,是支 配、協調和爭議權力及資源的關鍵。資訊並非中立或純粹技術導向的,而 是由有意義的評價性符號構成,因此資訊也是文化。具文化性質的資訊, 是維繫政治領域的工具或必備功能,也是政治領域得以運作的媒介。在權 力與資源鬥爭過程中,敵對各方的資訊蒐集、傳遞、詮釋與利用,正是政 治場域的運作手段和衝突根源。

  其次,經濟領域涉及人類賴以維生的各種能量的生產、交換、傳遞與 耗用,即各種有形無形能源的流通和轉化,包括物質存在型態的轉換,以 及生命體的新陳代謝過程。經濟場域的轉換過程,須憑藉各種需要理解的 符號才能進展。轉換物質需要各種訊息搭配,也涉及人類的創新和知識。 在持續擴大再生產、充斥週期性危機的經濟體系中,調整組織與勞動過程、 提升生產力、研製和推銷新產品來因應變化,都需要知識、資訊和創新, 晚近知識經濟與文化經濟的倡議,也都意味了特定符號更深刻地介入了經 濟場域的轉換。

  最後,由不同群體構成的社會(society 或 the social),本然地具有異質性,並往往以階層化形式現身。這種區異階序(distinctive hierarchy)的 構造,需要令不同社會成分和階層之間得以辨識、區分和溝通的符號系統, 而這些區辨符號往往具有象徵性,成為重要的階序標誌,並發揮維持秩序 的作用。換言之,區辨符號及溝通符號的運作,不僅確認了既存的社會群 體邊界,也重塑和再生產了這些社會邊界。然而,不同社會成分之間的象 徵劃界和符號溝通,並非一勞永逸,而是常出差錯、扭曲而引發衝突,使 得區異階序不會恆久不變。再者,對於維持社會階序之核心象徵的不同詮 釋與評價,也反映了社會差異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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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4月20日 10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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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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